玉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关于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不主动报备和谎报、
瞒报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通告
为依法惩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,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切实维护社会稳定,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对有疫情地区旅居史来(返)玉人员不主动报备和谎报、瞒报个人信息、行程等违法行为,妨碍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大局,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。
凡不执行防疫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,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,根据犯罪事实、情节等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1.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。不主动配合疾控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,故意隐瞒真实行程、活动轨迹及接触人员,对疫情防控造成重大风险。
2.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。有疫情地区旅居史人员,个人不主动报备,谎报、瞒报、漏报、迟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。
3.不配合落实居家管控。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不配合管控,不如实、不及时上报健康信息,违反规定随意外出、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。
4.不主动落实主体责任。宾馆酒店、商场超市、商户门店、餐饮饭店、娱乐场所、农贸市场、影剧院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,不履行登记、排查、上报、测温、验码、消杀等防控措施,瞒报、漏报疫情地区来(返)玉人员。
5.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。疫情防控期间,不积极配合验码、测温、戴口罩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,不听从劝阻、提示等。
广大居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,来(返)玉人员要主动报备,各乡镇(街道)、行业部门、企事业单位要主动排查上报人员信息,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。全社会要群防群控,齐心协力抗击疫情,做到“早发现、早报告、早隔离、早治疗”,切实对自己、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。
玉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
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2022年11月1日